|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纪(工)委对同级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平乡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9-01 18:29:33 阅读量:8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纪(工)委在县纪委和乡镇(街道)党(工)委的双重领导下,依规依纪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条  乡镇(街道)纪(工)委对同级监督的监督主体是乡镇(街道)纪(工)委,监督对象是乡镇(街道)党(工)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为履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纪(工)委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五条  乡镇(街道)纪(工)委对同级监督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坚持党管干部、民主公开、群众参与、依纪依法、制约防范与保护支持等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对乡镇(街道)党(工)委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的监督。

(一)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二)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等情况;

(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党组织重大决定,执行请示报告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第七条  对党委主任责任和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党委领导班子履行领导、执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等情况;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组织推动辖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政表率等情况;

(三)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分管责任、带头廉洁从政、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以及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等情况。

第八条  对乡镇(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的监督。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决策等;

(二)科级后备干部推荐、股级干部选拨任用等人事事项;

(三)需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重大项目引进、投资等项目安排建设情况;

(四)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本级财政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对乡镇(街道)党(工)委作风建设方面的监督。

重点是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纠正“四风”、个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监督。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条  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加强对反映乡镇(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检举控告情况的分析研判,提出加强监督建议、推动整改措施、健全制度机制等,督促依规依纪依法用权,廉洁公正履职。

第十一条  切实用好线索监督,及时对巡视巡察移交、县纪委监委交办、审计等部门移送的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线索的处置,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对党内政治生活、上级决策部署落实、重点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开展明察暗访、专项检查、随机抽查、跟踪督导等方式,从不同方面了解掌握乡镇(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问题,做好谈心谈话、提醒教育、批评纠错及处理结果的跟踪反馈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  注重与同级党政办公室、党建办公室以及乡镇派出所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和提醒纠正乡镇(街道)党(工)委成员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第十四条  坚持一线工作法,定期深入农村、企业走访调研,真心实意听取群众意见,了解掌握乡镇(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在群众中的反映和“口碑”,对群众反映较差的,及时同本人提醒谈话,促其自省自励。

第十五条  积极参与乡镇(街道)党(工)委重大事项决策、重大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酝酿,并对落实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决策行为,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提醒纠正。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乡镇(街道)党(工)委拟提拔任用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否决或暂缓提拔任用意见,确保乡镇(街道)党(工)委选好用好干部。

第十七条  不断完善监督方式,拓宽监督渠道,搭建监督平台,借助多方力量,提升监督效果,并定期向县纪委监委汇报工作。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纪(工)委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报告党内监督情况,对反映乡镇(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要及时上报县纪委监委,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对发现乡镇(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有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乡镇(街道)纪(工)委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委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中共邢台市委关于深化“两谈一会”科学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将监督结果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对乡镇(街道)党(工)委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平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中共邢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邢台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冀ICP备14004731号-2